【日期】= 2002.01.04 |
【期号】= 2603 |
【标题】= 家庭暴力的界定 |
【版次】= 03 |
【版名】= 法制专刊 |
【作者】= |
【专栏】= |
【正文】= |
(2002.01.04)
家庭暴力的界定 什么是家庭暴力?夫妻日常生活中偶尔的争吵、打闹算不算家庭 暴力?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媒体公布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 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 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取 了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没有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 为家庭暴力。另外,我们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仅局限于夫妻之间, 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都包括在内。 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 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 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