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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2.12.25
【期号】= 2896
【标题】= 医疗机构不实行价格公示将受到处罚
【版次】= 04
【版名】= 国内国际新闻
【作者】= 赵承
【专栏】=
【正文】=
 

医疗机构不实行价格公示将受到处罚

赵承  (2002.12.25)

   医疗机构不实行价格公示将受到处罚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赵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
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实行价格公示,否则要受到处罚。
这是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
一项重要内容。这项规定已在近日开始实施。
    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
、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
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
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的销售价格。医用材料价
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医疗
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
行价格等有关情况。公示的具体药品、医用材料品种及医疗服务项目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说,对医疗机构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价
格公示的,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
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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