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2.12.25 |
【期号】= 2896 |
【标题】= 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
【版次】= 04 |
【版名】= 国内国际新闻 |
【作者】= |
【专栏】= 关注立法 |
【正文】= |
(2002.12.25)
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草案扩大了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中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人格权。自 然人的人格权利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 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自然 人、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侵害自然人、法人人格权 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支付精神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民法草案还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漫天要价的现象作出限制,规 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 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 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 地平均生活水平。 (均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