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2.12.25 |
【期号】= 2896 |
【标题】= 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
【版次】= 04 |
【版名】= 国内国际新闻 |
【作者】= |
【专栏】= 关注立法 |
【正文】= |
(2002.12.25)
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草案在 人格权法一编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 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草案对隐私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规定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 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 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 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 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