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2.12.30 |
【期号】= 2900 |
【标题】= 赠品并非白送 免费不能免责 |
【版次】= 06 |
【版名】= 黄河口晚刊 新闻立交 |
【作者】= 缪勇 田泉玉 |
【专栏】= |
【正文】= |
缪勇 田泉玉 (2002.12.30)
赠品并非白送 免费不能免责 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营者的促销手段也日趋诱惑性,免 费赠送随处可见,但是赠品是否也是商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是否 也享受“三包”规定和适用“过错赔偿”原则? 首先,赠品促销实质上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经营者的赠送并非 民法意义上的赠与。所谓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无偿将某物给予他方 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不以收益为目的,不附加任何条件,因此赠与 物品不存在“三包”问题。而在商家附赠式的促销行为中,消费者承 担着先购物的义务,然后才能享有商家“赠与”权利。从性质上分析 ,经营者附赠式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要约法律行为,只要消费者按 照要约购物,合同即告成立;同时,赠品也并非商家“无偿”赠与的 商品,其价值已隐含在购销合同之中。因此,赠品如有质量问题,消 费者有权要求“三包”和过错赔偿。具体而言,如赠品属《实施三包 的部分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应按《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办理;否则,应依照生产者、销售者承诺的三包期限或社会普遍公 认的期限作为参照予以办理;如退货,应按赠品标明的价格退货,若 未标明,可参照市场同类商品的同期价格办理;如协商不成,可请求 工商部门调解或依法诉讼。 (缪勇 田泉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