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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2.12.25
【期号】= 2896
【标题】= 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版次】= 04
【版名】= 国内国际新闻
【作者】=
【专栏】= 关注立法
【正文】=
 

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2002.12.25)

   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草案扩大了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中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人格权。自
然人的人格权利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
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自然
人、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侵害自然人、法人人格权
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支付精神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民法草案还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漫天要价的现象作出限制,规
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
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
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
地平均生活水平。 (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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