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2.04.04 |
【期号】= 2677 |
【标题】= 隐患自改 责任自负 |
【版次】= 06 |
【版名】= 黄河口晚刊 新闻立交 读者热线 |
【作者】= 王少华 |
【专栏】= |
【正文】= |
王少华 (2002.04.04)
隐患自改 责任自负 2001年2月10日,某县一家具生产厂因乱接乱拉电线、违章使用 电器具引发火灾,造成1人烧伤,经济损失5万余元。当公安消防部门 依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厂进行行政处罚时,该厂负责人却说 ,“公安消防部门从来没到我厂检查过,没让我厂整改火灾隐患,发 生火灾主要是你们消防部门的责任……”。 这位负责人的话道出了目前一些单位对消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误 区。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存有侥幸心 理,总认为火灾事故不会降临到自己头上,没有真正树立起消防安全 主体意识,将自身应当做好的消防安全工作依赖于公安消防机构,总 认为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门的事,单位发生火灾就是公安 消防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管理和监督角色的错位。 相关链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王 少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