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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2.04.04
【期号】= 2677
【标题】= 隐患自改 责任自负
【版次】= 06
【版名】= 黄河口晚刊  新闻立交  读者热线
【作者】= 王少华
【专栏】=
【正文】=
 

隐患自改 责任自负

王少华  (2002.04.04)

   隐患自改 责任自负
    2001年2月10日,某县一家具生产厂因乱接乱拉电线、违章使用
电器具引发火灾,造成1人烧伤,经济损失5万余元。当公安消防部门
依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厂进行行政处罚时,该厂负责人却说
,“公安消防部门从来没到我厂检查过,没让我厂整改火灾隐患,发
生火灾主要是你们消防部门的责任……”。
    这位负责人的话道出了目前一些单位对消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误
区。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存有侥幸心
理,总认为火灾事故不会降临到自己头上,没有真正树立起消防安全
主体意识,将自身应当做好的消防安全工作依赖于公安消防机构,总
认为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门的事,单位发生火灾就是公安
消防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管理和监督角色的错位。
    相关链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王
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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