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2.06.04 |
【期号】= 2725 |
【标题】= 已超过诉讼时效达成的新的还款协议能受保护吗? |
【版次】= 07 |
【版名】= 黄河口晚刊 法眼观潮 资本市场 |
【作者】= |
【专栏】= |
【正文】= |
(2002.06.04)
已超过诉讼时效达成的新的还款协议能受保护吗? 1998年我的朋友因做生意向我借款2万元,借条中讲明六个月后 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这个人却以种种原因没有按时还款,因关系不 错,我也没向他要。2002年春天,由于购房,我急需用钱,就向该朋 友索要该款,对方答应还款,又出具了一张二个月还款的欠条。听说 我借的2万元钱已超过法律上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如果对方拒不 还款,法院不保护我追索欠款的权利,不知我能否要回该款。 垦利 陈某 陈先生: 我国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二年”,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你在98年借钱给对方时就已明确规定了还款 期限,该期限届满时,对方不能按时还款,这时你的合法权益实际上 就已经受到侵害,从还款期限的第二天开始起算二年的诉讼时效。二 年之内,如果你未主张你的权利或达成新的协议,不出现中止、中断 的其他事由,那么二年之后再到法院起诉,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强制 对方还款的法律保护,但是,你们双方在2002年达成的新协议使你们 的权利义务重新明确,依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超过诉 讼时效期间双方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对方如仍不按期还款,你可以依法起诉并受到法律保护。 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 綦朝霞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