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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2.06.04
【期号】= 2725
【标题】= 已超过诉讼时效达成的新的还款协议能受保护吗?
【版次】= 07
【版名】= 黄河口晚刊  法眼观潮  资本市场
【作者】=
【专栏】=
【正文】=
 

已超过诉讼时效达成的新的还款协议能受保护吗?

  (2002.06.04)

  已超过诉讼时效达成的新的还款协议能受保护吗?
    1998年我的朋友因做生意向我借款2万元,借条中讲明六个月后
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这个人却以种种原因没有按时还款,因关系不
错,我也没向他要。2002年春天,由于购房,我急需用钱,就向该朋
友索要该款,对方答应还款,又出具了一张二个月还款的欠条。听说
我借的2万元钱已超过法律上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如果对方拒不
还款,法院不保护我追索欠款的权利,不知我能否要回该款。
            垦利 陈某
  陈先生:
    我国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二年”,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你在98年借钱给对方时就已明确规定了还款
期限,该期限届满时,对方不能按时还款,这时你的合法权益实际上
就已经受到侵害,从还款期限的第二天开始起算二年的诉讼时效。二
年之内,如果你未主张你的权利或达成新的协议,不出现中止、中断
的其他事由,那么二年之后再到法院起诉,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强制
对方还款的法律保护,但是,你们双方在2002年达成的新协议使你们
的权利义务重新明确,依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超过诉
讼时效期间双方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对方如仍不按期还款,你可以依法起诉并受到法律保护。
    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
    綦朝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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