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2.09.02 |
【期号】= 2802 |
【标题】= 解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版次】= 06 |
【版名】= 黄河口晚刊 新闻立交 |
【作者】= |
【专栏】= |
【正文】= ![]() |
(2002.09.02)
解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避孕节育将免费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根本宗旨就是为了利国利 民。为了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我国将为育龄夫妻避孕节育采取免费 提供相关服务。 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 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而这些免费服务的经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由各级政府予以解决,或者通过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根据有关规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的避孕节育基本服务项目包括 :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 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自主选择节育措施 为了避免以前在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一些问题,9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避孕节育措施 的知情选择权,公民可以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做出相关决定,选 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所谓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是指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 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效果、优缺点和适 应对象,使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包括避孕方法情况、本地提供服务的情况、育龄群众自身情况等), 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做出相关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 孕措施。 但有关人士同时也指出,知情选择并不等于“自由选择”。知情 选择要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不仅本身要做到充分考虑服 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为育龄群众提供 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同时还要首先帮助群众充分了解现行各种避孕 和生殖保健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禁忌症、适应症、优缺点、使用 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使其在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守法夫妻将获国家奖励 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基本国策,贯彻执行不仅有利于国 家和民族的繁荣发展,对于夫妻和家庭本身也将受益,积极响应国家 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将得到国家在休假、奖金方面的奖励。9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实行计划 生育的夫妻、家庭应得的奖励政策。 凡是晚婚晚育的公民将获得延长婚假和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 待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的具体天 数是:放置宫内节育器休2天,取节育器休1天,输精管绝育术休7天 ,单纯输卵管绝育术休21天等,此外地方人民政府还可以给予物质奖 励。 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费,增加产假和护理假,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优 先分配住房、安排宅基地、承包土地,优先安排就业以及在养老等方 面给以照顾。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奖励措施应由其所在单 位执行并落实。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以必要的帮助,如增加一定数额的退休金、一 次性补助、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 对于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国家将在资金、技术、培训等方 面给予支持、优惠,尤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国家还将在扶 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分配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鼓励晚婚晚育 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国 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了晚婚、晚育的法律含义。“晚婚”是指 男女青年超过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 20周岁)3年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晚育”,是指已婚公民达到晚 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 除了延续国家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外,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明确指出,提倡生育一个孩子,不等于只能生育一个孩子,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根据有 关法律条文,生育第二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所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主要指 地方计划生育立法中关于再生育子女的条件规定,如生育数量、生育 间隔等。 (均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