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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2.11.05
【期号】= 2853
【标题】= 三部委联合发布通知  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
【版次】= 04
【版名】= 国内国际新闻
【作者】= 张旭东
【专栏】=
【正文】=
 

三部委联合发布通知  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

张旭东  (2002.11.05)

   三部委联合发布通知
    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
    据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记者 张旭东)经国务院批准,证监
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
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
和法人股,并加以规范管理。
    《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
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
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通知》指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
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
由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
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
    《通知》还指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
取公开竞价方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
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
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转让国有股的收入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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