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2.11.05 |
【期号】= 2853 |
【标题】= 三部委联合发布通知 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 |
【版次】= 04 |
【版名】= 国内国际新闻 |
【作者】= 张旭东 |
【专栏】= |
【正文】= |
张旭东 (2002.11.05)
三部委联合发布通知 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 据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记者 张旭东)经国务院批准,证监 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 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 和法人股,并加以规范管理。 《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 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 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通知》指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 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 由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 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 《通知》还指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 取公开竞价方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 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 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转让国有股的收入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