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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3.01.06
【期号】= 2906
【标题】= 扫黄能否进家?
【版次】= 07
【版名】= 黄河口晚刊  道德法苑
【作者】= 贾桂茄 马国颖
【专栏】=
【正文】=
 

扫黄能否进家?

贾桂茄 马国颖  (2003.01.06)

   夫妻家中看黄碟  警方闻讯入室
    扫黄能否进家?
    贾桂茄 马国颖
    新闻关注
    公安机关向“看黄碟”夫妇道歉
    《北京晨报》1月2日报道 “对于此事给你带来的痛苦,我们深
表内疚,今天在这儿向你赔礼道歉。”下午,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局纪
检委书记孙伟向“黄碟事件”当事人张某做了诚挚道歉。除此之外,
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并承诺将对本案的有关责任人
做出处理。
    新闻回放
    据《华商报》消息,去年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
民警接到一居民家正播放“黄片”的举报,几名民警前去调查时,不
料双方发生冲突,一名民警手部受伤,当事者也因妨碍警方执行公务
被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
    当地派出所所长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18日晚11时许,该派
出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其辖区内一居民家中正在播放黄色录像,
所里马上派出了4名民警前去调查。几名民警找借口进入该居民家中
并径直来到放着录像的房间。
    进门后发现房间内有张某夫妻二人,而此时电视机已经关闭。几
名民警随即表明身份并要求其二人拿出“黄碟”,但该夫妻拒绝警方
的要求。一民警正欲弯腰取出碟机中的碟片,张某突然操起身旁一根
长约1米的木棍朝其头部抡去,民警躲闪不及,只得用手去挡,木棍
砸在了手上。张某的妻子李某也上前撕扯民警。
    张某对此事有自己的解释:当晚11点多,他的房间内突然闯进4
名男子,虽然来人穿着警服,但却没有佩带警号和警帽,所以他并不
知道来人是派出所的民警。看到他们要从自己的碟机中拿光碟,自己
一时性急,便操起棍子抡了过去。在争执过程中,他似乎被人从后面
打了几下,被带回派出所后,自己感到肚子非常难受并发生了呕吐。
    专家评析
    夫妻家中看“黄碟”
    是违法行为还是个人隐私?
    方志远:我个人认为,夫妻在自己家中观看淫秽录像不违法。理
由有以下几点:第一,观看淫秽物品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关键是
要看是否具备一定的条件。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
的规定》中提到:观看淫秽录像、电影电视的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对
传看、传抄淫书淫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有实物的应交出实物,对屡
教不改的应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依据这个行政法规,无法判断
“观看”是违法行为。因为这里讲的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是由主管机
关进行的,给予的也是行政处分,而不是行政处罚。现在的违法行为
都应该依照法律进行相应处理,因此说违反《规定》就是违法行为依
据不足。
    第二,1990年公安部的“除六害”通知也提到了类似行为。比如
对在家庭成员中播放淫秽录像、录音不属于制作、复制或传播的,应
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传看或偶尔传看收听通过教育悔改的,一
般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多次观看收听,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到
公民家中依法检查时,应该依法处理,不能采取断电扰民等方式。虽
然这里做了规定,我仍认为“观看”不构成违法,因为它只是一个通
知,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
    第三,违法行为分为几种情况,一种是违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进行处罚。另一种是违反法律,尚不应该予以刑事处罚的,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进行处罚。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不涉
及的行为,就不应该受到处罚。在家里观看淫秽录像涉及不到治安问
题,影响不到他人,不存在妨碍社会秩序的情节,对此法律虽不提倡
、不鼓励,但也谈不上禁止。
    第四,必须承认,现在社会上不仅存在淫秽的音像制品,还存在
一些性教育的音像制品。社会提倡在夫妻生活中要懂得一些科学知识
,所以有这方面的教育和宣传。对于淫秽制品和这类正常的宣传品之
间的区别有时候是很模糊的,只要不公开传播,不聚集多人,扩大范
围,只限于夫妻观看,而且都是成年人,算不上违法。
    莫纪宏:“法不禁止即为自由”。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于公民
来说,自由是超越于法律之上的一种人权价值,但是,自由又服从法
律。因此,只要是法律禁止的事项,公民就不得行为,但是,只要是
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做。法律没有规定政府可以行使权力的
地方,政府应当保持沉默。既然“夫妻家中看黄碟”没有超出“隐私
”的范围,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影响他人,就不属于政府管
辖的范围,而属于个人自治的领域。当然,如果夫妻在家中聚众观看
或者是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观看,则另当别论。
    警察深夜入民宅
    是合法搜查还是非法扰民?
    张先中:“观看”行为的不违法,并不构成否定本案警察出警的
理由。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公民的报警条件,及时查处是
警察的职责。而且出警是查明事实的第一步。因此,无论出警后会证
实还是证伪某个行为的违法性,出警都是一个法律和逻辑上的前提。
尽管《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不构成本案出警的依据,但
这一点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警察采取措施时应具备什么条件、遵守什
么程序、违背这些条件和程序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就本案涉及的进入
他人住宅搜查而言,我们发现现行的法律规定竟是惊人的简单,而且
有关公安机关可以搜查的规定均是就侦查犯罪活动而做出的。这既不
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开展。
    联系到本案,尽管警察是否为“闯入”,双方各执一词,但警察
既然在后窗外发现在播放淫秽录像,又并未发现有聚众观看的情况,
这种情况表明还没有违法行为的存在,警察应或者继续观察或者终止
调查,而不应进入他人住宅搜查。
    方志远:本案中警察出警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背景材料显示,
民警没有戴警帽,没有警徽、警号,进屋的时候还是“借口进入”。
对警察执法,《人民警察法》有具体规定的,不仅要穿制服,还要出
示证件,这是合法身份的表现。这里显然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
    王振民:这是一个典型的公民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公共权力之间的
冲突的案例:一方面,警察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有责任来维持社会的
秩序;另一方面,公民也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的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是非法
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还有进行其他各种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政府的
权力和公民的权利在这件事上发生了冲突,怎么处理呢?宪法禁止任
何人非法搜查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但是合法搜查是可以的。什么叫做
合法呢?第一,搜查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必须有正当的理由。第二
程序是合法的。第三点非常关键,就是搜查行为最终的合法性要有一
个独立的、权威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对这种搜查行为的审查不仅仅
是对搜查的具体行为进行审查,而且要对它所依据的政府的规定进行
审查。
    首先看第一个条件,本案中的搜查目的是否合法,理由是否正当
。宪法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这是一个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从这方面来说,如果警察就是去看一看
,出于不要影响其他人的休息的目的而去了解情况,理由就是正当的
。如果是因为他看了黄碟而去搜查,理由就不正当了。第二个条件,
程序显然是不合法的。警察没有向对方告知自己的身份和目的。第三
,这种行为应该接受司法审查,也就是说,即使警察的行为是依据国
务院的规定做出的,可国务院的规定是不是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呢?
这也要有考量。
(附图片)
    张某的父母和他的妻子。
    延安宝塔区万花派出所的作法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
    张某卧室被“查”后的情景。
    张某拿着“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长时间发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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