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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3.01.06
【期号】= 2906
【标题】= 以怨报怨,受害又亏理  慎待婚姻中的“伤”
【版次】= 07
【版名】= 黄河口晚刊  道德法苑
【作者】= 丁艾花 王方顺
【专栏】=
【正文】=
 

以怨报怨,受害又亏理  慎待婚姻中的“伤”

丁艾花 王方顺  (2003.01.06)

   以怨报怨,受害又亏理
    慎待婚姻中的“伤”
    日前,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离婚中提出反诉要求精神损害
赔偿的离婚案件。原告王某没有尽到对婚姻忠实的义务,婚前怀上他
人的孩子,给被告精神造成巨大伤害,但由于被告林某采取了错误行
为,被告林某的反诉请求没有得到垦利县法院的支持。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林某(男)系邻村,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并
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二人多次发生两性关系。王某发现怀孕后
,要求与林某尽快结婚。林某家中穷,怕亏待了自己的心上人,就想
秋收后,有了一定的积蓄再结婚。而此时王某已有身孕三个月,因此
坚持即使男方一分钱不给自己,也要尽快结婚。
    2001年9月25日二人匆匆登记结婚,王某于2002年3月份剖腹产下
一男婴。
    正当林某全家人为添一男孩喜笑颜开,沉醉在天伦之乐中时,一
天有一男子给王某打电话,关心地询问其母子情况,并问孩子长得是
否像自己。王某讲孩子像极了他,并哭诉自己很想他,两人在电话中
讲了很多肉麻的话。不巧的是,王某的电话和其公爹的电话是串线的
,林某之父无意中听到了王某电话的全部内容,把这一事情告诉了其
子林某。在林某的再三追问下,王某道出其在婚前一段时间内已经和
那一男子(已婚)建立了很深厚的感情,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和林
某结婚只是为了给孩子一个合法的父亲,孩子到底是谁的,自己也不
知道。突来的变故,使林某感觉如晴天霹雳,精神受到了巨大伤害。
林某为了报复王某,在一饭店干厨师时,和一女服务员同居。王某与
林某无法再在一起生活,感情破裂。王某在孩子不满九个月的时候向
垦利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林某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
林某在答辩的同时提出反诉,称王某婚前还与别的男人有性行为,严
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对其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
害费20000元。
    垦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规定的“忠实”,不仅指性
生活方面,它是综合的,既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又包括其他夫妻之
间都应当具有的忠实的全部义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
方的配偶。”该案中,原、被告的离婚是因王某对婚姻没有尽到忠实
义务造成的,但林某对感情的处理并不冷静,在发现王某有婚外情后
,没有作出任何恢复感情的努力,而是采取了报复的行为,最终导致
二人婚姻的毁灭。林某在婚姻中也没有尽到忠实义务,也有过错,因
此被告林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丁艾花 王方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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