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3.05.01 |
【期号】= 3002 |
【标题】=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
【版次】= 02 |
【版名】= 综合新闻 |
【作者】= 刘国信 |
【专栏】= |
【正文】= |
刘国信 (2003.05.01)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为了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输入和传播,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市 政府决定: 一、凡从外地进入我市人员(包括本市返回人员),必须接受卫 生检疫检查站工作人员查询、测量体温和必要的调查登记。 (一)接受检查人员有发热等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症的,由 卫生检疫检查站工作人员立即就近送至定点医院隔离观察。 (二)接受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检疫检查站工作 人员送至市、县(区)设立的集中观察点隔离观察: 1、与有发烧等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症人员乘坐同一汽车、 列车车厢或者飞机的; 2、从北京等疫区进入我市的; 3、从北京等疫区和经由疫区返回的本市人员。 二、自本令发布之日前从疫区或者经由疫区进入我市人员(包括 本市返回人员)不满12天的,必须向所在(接待)单位或者村(居) 委会登记报告。有关单位、村(居)委会必须立即将登记名单向当地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办公室报告,并负责对其在现居住地实行隔离 观察和跟踪健康检查。 三、对从疫区和经由疫区进入我市的人员,集中观察满12天且无 疑似病症的,予以解除隔离措施。 对与疑似病人同乘的人员,排除疑似病症后予以解除隔离措施; 不能排除的,隔离观察满12天且无疑似病症的,予以解除隔离措施。 对已进入我市的人员(包括本市返回人员),自进入我市满12天 且无疑似病症的,予以解除隔离措施。 四、接受隔离观察人员不得离开隔离地点。接受隔离观察人员的 同事和近亲属不得与其近距离接触。隔离场所和接受隔离观察人员使 用的各种用具和废弃物必须按规定消毒和处理。 五、广大市民应当向各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办公室举报下列 情况: (一)隐瞒来往疫区事实的; (二)在隔离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到公共场所或者参加各种聚 会的; (三)单位或者村(居)委会负责人不履行本令规定义务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其他行为。 六、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七、违反本令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 和单位、村(居)委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八、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解除紧急措施的决定,由市人民政府适时宣布。 十、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国信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