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3.05.01 |
【期号】= 3002 |
【标题】=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
【版次】= 02 |
【版名】= 综合新闻 |
【作者】= 刘国信 |
【专栏】= |
【正文】= |
刘国信 (2003.05.01)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为了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输入和传播,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养犬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 一、本市现有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令发布之日起10日内 携犬到畜牧部门对犬进行防疫检查,注射预防犬病疫苗,并到当地公 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二、对所养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 三、违反本令规定的,由畜牧、公安、卫生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国信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