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3.08.02 |
【期号】= 3080 |
【标题】= 《法律援助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
【版次】= 04 |
【版名】= 国内国际新闻 |
【作者】= |
【专栏】= |
【正文】= |
(2003.08.02)
《法律援助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5号国 务院令,公布《法律援助条例》。 经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分总则、法 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共6章31条,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 聚焦法律援助 国务院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 律师事务所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将被勒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五种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条件限制:刑事案 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 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禁侵占私分挪用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经济困难”没有全国统一标准 六大民事、行政事项可请求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 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条例规定,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对此6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