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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3.08.02
【期号】= 3080
【标题】= 《法律援助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版次】= 04
【版名】= 国内国际新闻
【作者】=
【专栏】=
【正文】=
 

《法律援助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2003.08.02)

  《法律援助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5号国
务院令,公布《法律援助条例》。
    经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分总则、法
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共6章31条,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
    聚焦法律援助
    国务院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
    律师事务所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将被勒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五种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条件限制:刑事案
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
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禁侵占私分挪用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经济困难”没有全国统一标准
    六大民事、行政事项可请求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
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条例规定,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对此6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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