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2.01.21 |
【期号】= 2617 |
【标题】= 违法评估要受处罚 财政部发布《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版次】= 11 |
【版名】= 黄河口晚刊 法眼观潮 资本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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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
【正文】= |
(2002.01.21)
违法评估要受处罚 财政部发布《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为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保障国有资 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日前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违法 行为处罚办法》,并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行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期限为三至十二 个月)、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与委 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 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 证书。同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 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予 以暂停执业。 另外,《办法》还对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 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 介绍费、对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或欺诈 和利诱、恶意降低收费等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办法》同时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 估机构(包括设在本地区的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对严重评估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