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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2.01.04
【期号】= 2603
【标题】= 毛驴在幼儿园踢伤幼儿  责任谁来负?
【版次】= 03
【版名】= 法制专刊
【作者】= 丁艾花 崔照铭
【专栏】= 以案释法
【正文】=
 

毛驴在幼儿园踢伤幼儿  责任谁来负?

丁艾花 崔照铭  (2002.01.04)

   毛驴在幼儿园踢伤幼儿  责任谁来负?
    丁艾花 崔照铭
    垦利县某幼儿园学童吕某被跑入幼儿园的毛驴踢伤左眼引起的人
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公开宣判,
原告吕某获赔四万余元,这起毛驴致害、引起双重责任的案件终于有
了说法,双方服判均未上诉。
    吕某(5岁)系垦利县A镇B村幼儿园的学生。2001年2月26日上午
9时,村民汪某喂养的小毛驴跑至幼儿园内,将吕某左眼踢伤,吕某
当即被送往东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经东营市人民医院诊断,
吕某所受损伤为眼睑外伤、视神经挫伤、视网膜震荡。2001年3月14
日吕某被转往中建八局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吕某共住院29天,花去医
疗费2787.57元,后经法医鉴定,吕某所受损伤已构成七级伤残。原
、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以
汪某、B村村民委员会、A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
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2124.5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33000元。
    被告汪某承认其喂养的小毛驴踢伤了原告,但辩称,其和原告家
是前后邻居,原告经常和小毛驴玩,并未有踢过原告的前例,这次是
原告在幼儿园打毛驴时,小毛驴乱跑才踢着了原告,因此不同意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B村民委员会辩称,幼儿院有院墙,有大门,有教室,孩子
不应到外面去,教室外边的空地也不是放牧的地方,不同意赔偿原告。
    被告A镇人民政府辩称,A镇人民政府既不是B村幼儿院的开办单
位,也不是主管部门,因此A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吕某左眼受到毛驴伤害,被告汪某作为动物饲养
人,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或者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
造成受害人损害,因此,被告汪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其辩解理由
不能成立。因该事故发生在幼儿入园期间,且事故发生地在幼儿园内
,A镇B村幼儿园对于园内的幼儿负有当然的监护责任,由于幼儿园疏
于管理,不慎让驴窜入幼儿园院内,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该幼儿园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应由其开办单位B村村
民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第
七条规定:幼儿园的行政管理由举办单位和举办个人负责,因此A镇
人民政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吕某对于A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应予驳回。由于被告汪某饲养的毛驴踢伤了原告吕某,吕某左眼已构
成七级伤残,为其今后的生活、学习、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因此原告
要求被告汪某、B村村民委员会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
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其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赔偿请求,予以
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因受伤害造成医疗
费、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共计19306.11元由被
告汪某承担50%,由被告B村村民委员会承担50%,被告汪某、B村村
民委员会对以上赔偿互负连带责任。还判决被告汪某承担原告人民币
2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A镇B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原告人民币2000
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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