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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2.01.04
【期号】= 2603
【标题】= 恐怖犯罪将受严惩
【版次】= 03
【版名】= 法制专刊
【作者】=
【专栏】=
【正文】=
 

恐怖犯罪将受严惩

  (2002.01.04)

   恐怖犯罪将受严惩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日前通过刑法修案(三),从而为严厉打击恐
怖主义犯罪活动提供更为完备的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三)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对于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的,法律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资助恐怖活动的,法律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
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此外,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及盗窃、抢夺、抢劫毒
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恐怖性犯罪;对恐怖活动洗钱
的犯罪活动;对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
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刑法修正
案(三)分别作出具体惩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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