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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87.10.22
【期号】= 1
【标题】= 假冒“郎”酒受重罚
【版次】= 02
【版名】=
【作者】= 丁海螺 刘吉昌
【专栏】=
【正文】=
 

假冒“郎”酒受重罚

丁海螺 刘吉昌  (1987.10.22)

   假冒“郎”酒受重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处理了一起重大商标侵权案件,三个侵权
单位受到了处罚。
    前些日子,四川省成都市新丽综合商店驻东营门市部、四川省古
蔺县郎饮曲酒厂和古蔺县雅泉曲酒厂相互串通,将市场上劣销的“雅
郎源”白酒的商标换上已禁止使用的“郎”酒商标标识,高价出售了
四千多瓶,非法牟取暴利5140元。
    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市工商局责令这三个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
为,销毁全部侵权商标标识,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4000元。
    (丁海螺 刘吉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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