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2.09.02 |
【期号】= 472 |
【标题】= 东营市企业厂长(经理)奖励暂行规定 |
【版次】=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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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09.02)
东营市企业厂长(经理)奖励暂行规定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东营市企业厂长(经理)奖励暂行规定》已经第九次市政府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殿魁 一九九二年八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厂长(经理),培育和造 就我市企业家队伍,振兴我市经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 镇企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 第三条 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坚持精神鼓励和物 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每两年奖励一次,奖励 分为记功、记大功和授予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第五条 记功、记大功和被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的厂长(经理) 分别获得下列奖励: (一)记功: 1、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2、奖金5000元。 (二)记大功: 1、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2、奖金10000元。 (三)优秀企业家: 1、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2、奖金30000元; 3、载入《东营市名人录》。 第六条 获奖者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 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任职两年以上; (三)所在企业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全面完成了各项承包 指标; (四)所在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生产企业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流通企业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五)所在企业必须达到市级以上先进企业标准。 第七条 具备第六条规定的资格,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 予记功奖励: (一)利税基数100—200万元,年增幅度20%以上的; (二)利税基数201—300万元,年增幅度15%以上的; (三)利税基数301—400万元,年增幅度10%以上的; (四)利税基数400万元以上,年增幅度5%以上的; (五)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或者出口交货值5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六)重点亏损企业,两年内扭亏增盈的。 第八条 具备第六条规定的资格,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 予记大功奖励: (一)利税基数100——200万元,年增幅度30%以上的; (二)利税基数201——300万元,年增幅度25%以上的; (三)利税基数301——400万元,年增幅度20%以上的; (四)利税基数401—500万元,年增幅度15%以上的; (五)利税基数500万元以上,年增幅度10%以上的; (六)出口创汇2000万美元以上或者出口交货值100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七)重点亏损企业,两年内扭亏增盈,经济效益指标稳定增 长的。 第九条 具备第六条规定的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优秀 企业家荣誉称号:(一)利税基数达到600万元以上,年增幅度在10 %以上或者出口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出口交货值在3000万元人 民币以上;(二)资金利税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 省级以上先进企业标准;(三)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经营机制,在省内 外有较大影响和竞争力;(四)企业被授予省级以上文明单位。 第十条 市政府成立由组织、人事、体改、经委、财政、税务、 审计、工会等综合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考评领导小组,考评领导小组办 公室设在市体改委。 第十一条 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应按下列程序报 批:(一)由企业向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报送 拟授奖厂长(经理)的述职报告、先进事迹、奖励审批表等材料。( 二)经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市考评领导 小组办公室。(三)经考评领导小组考评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获奖厂长(经理)的奖金由财政部门从企业上缴利润 超收分成中列支,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两级财政 支出。 第十三条 获奖厂长(经理)的奖金收入,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亏损企业是指累计亏损200万元以上 的企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