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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98.11.04
【期号】= 1638
【标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在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时  对同级工作机构如何纠正同级政府的错误行为提出疑问
【版次】= 04
【版名】= 时事·广告
【作者】= 王雷鸣
【专栏】=
【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在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时  对同级工作机构如何纠正同级政府的错误行为提出疑问

王雷鸣  (1998.11.04)

  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在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时
    对同级工作机构如何纠正同级政府的错误行为提出疑问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记者 王雷鸣)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复议法草案中规定: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
的机构,具体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对此,部分与会人员提出疑问
:同级工作机构如何纠正同级政府的错误行为?
    张皓若委员说,草案中的这条规定有一定道理,但在现实中也可
能出现同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又交给政府的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复议
,这就成为部门纠正政府行为,难于操作,也容易产生官官相护的情
况。
    陈心昭委员也认为同级的法制工作机构纠正同级行政机关的错误
行为有一定的难度,不太好操作。
    谷善庆委员也赞成这一意见,他说,行政复议申请还是要找被申
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经验,同级部门很难解决问题。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殿荣建议条文作适当修改,他
说,因为同级部门或机构不便于监督同级部门或机构,只有上级部门
才能对下级部门的违法乱纪、打击报复或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作出纠正和处理。
    许嘉璐副委员长还指出,我国国情是凡涉及全面的具体行政行为
,都是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实施的,上下级实为一体,即便是上级部门
受理对下一级机关的复议申请,作出的裁决也难保证其具有权威性。
因此,他建议改由监察部门受理。杨振怀委员也认为执法的主体是监
察部门会更客观一点。
    在审议中,委员们对行政复议法的制定还是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常沙娜委员说,制定行政复议法的立意很好,是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也是化解内部矛盾的机制,
对行政机关的错误决策按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这有利于增强民主管
理的意识。全国人大代表徐炳忠说,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及时纠正错
误,对于确保依法行政、实行依法治国,十分重要。草案特别贯彻了
便民原则,规定可以口头申请复议、复议不收费等,都肯定会受到人
民群众的欢迎。
    黄玉章委员也认为,制定这部法律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提高
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准确性、民主性,密切与群众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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