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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3.05.01
【期号】= 3002
【标题】=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版次】= 02
【版名】= 综合新闻
【作者】= 刘国信
【专栏】=
【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刘国信  (2003.05.01)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为了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输入和传播,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市
政府决定:
    一、凡从外地进入我市人员(包括本市返回人员),必须接受卫
生检疫检查站工作人员查询、测量体温和必要的调查登记。
    (一)接受检查人员有发热等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症的,由
卫生检疫检查站工作人员立即就近送至定点医院隔离观察。
    (二)接受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检疫检查站工作
人员送至市、县(区)设立的集中观察点隔离观察:
    1、与有发烧等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症人员乘坐同一汽车、
列车车厢或者飞机的;
    2、从北京等疫区进入我市的;
    3、从北京等疫区和经由疫区返回的本市人员。
    二、自本令发布之日前从疫区或者经由疫区进入我市人员(包括
本市返回人员)不满12天的,必须向所在(接待)单位或者村(居)
委会登记报告。有关单位、村(居)委会必须立即将登记名单向当地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办公室报告,并负责对其在现居住地实行隔离
观察和跟踪健康检查。
    三、对从疫区和经由疫区进入我市的人员,集中观察满12天且无
疑似病症的,予以解除隔离措施。
    对与疑似病人同乘的人员,排除疑似病症后予以解除隔离措施;
不能排除的,隔离观察满12天且无疑似病症的,予以解除隔离措施。
    对已进入我市的人员(包括本市返回人员),自进入我市满12天
且无疑似病症的,予以解除隔离措施。
    四、接受隔离观察人员不得离开隔离地点。接受隔离观察人员的
同事和近亲属不得与其近距离接触。隔离场所和接受隔离观察人员使
用的各种用具和废弃物必须按规定消毒和处理。
    五、广大市民应当向各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办公室举报下列
情况:
    (一)隐瞒来往疫区事实的;
    (二)在隔离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到公共场所或者参加各种聚
会的;
    (三)单位或者村(居)委会负责人不履行本令规定义务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其他行为。
    六、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七、违反本令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
和单位、村(居)委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八、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解除紧急措施的决定,由市人民政府适时宣布。
    十、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国信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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