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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97.01.06
【期号】= 1158
【标题】= 东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版次】= 03
【版名】= 专刊·文件
【作者】=
【专栏】=
【正文】=
 

东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1997.01.06)

   东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东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
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阎启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益,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体法律效力的
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
金。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
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联合审批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主管部门按规定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
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凭借政府信誉和职能募集的资金;其他未纳入预
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
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可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须
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所有权归人民政府,
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预算外资金由财政
部门统一纳入地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支出由财政部门结合预算资金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统一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预
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
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确有必要的,也可再开设一个收入过渡
性帐户。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银行不得为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
帐户。
    银行应严格监督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和使用。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由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收取或提取,收
入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设立收入过渡性帐户的
部门和单位应于每旬末向财政部门全额划转收入。逾期未缴的,由财
政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执收部门和单位不得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存入支出帐户及其他帐户

    第七条 市县(区)之间,按规定有上缴下拨关系的收入项目,
上缴下拨的计划由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划
转;由市级部门和单位负责上缴省主管部门的收入项目,市财政部门
按规定时间和数额拨付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原渠道和办法上缴,上
缴后返还资金应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集中本系统和所
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收取的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
基金、收费,以及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性资金等,支出按
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各部门
、各单位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支出由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
排,结余由同级政府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条 社会公益性项目和部门事业发展性项目由政府确定,财
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确定的资金用向统筹安排资金,有关部门负责项
目建设并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部门和单位正常性支出的安排,坚持预算内外相结合的原则,财
政部门在核定部门和单位的支出计划时,应与预算资金搞好衔接,统
筹安排,分别下达支出计划,分别执行。
    第十一条 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
效力的规章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二条 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缓交收费、基金和附加
的,由交款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执收部门和单位会同财政部门依据
有关规定审查后,报同级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
擅自减、免、缓收基金、附加和收费。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预算外资金稽查制
度,建立专门的稽查队伍,对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缴、使用和
票据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被撤销的部门和单位,由财政部门进行财务清理。其
预算外资金全额收缴财政专户,部门和单位不得私分、转移和隐匿。
                  第三章 预决算制度
    第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年初
财政部门根据部门和单位上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参照以往年度
的收支完成情况和当年增减变化因素,结合预算内资金安排情况,编
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有关部门和单位
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收支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经政府
批准后,调整其收支计划。
    第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准确编报各种报表;年终
编报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报
同级政府审查批准。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政府汇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建立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依法征收、超额完成预算外收入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按超收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对未完成收入任务的,相应扣减其
经费指标。
    第二十条 执收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根据事实和情节,将违法金额全额没收上
缴同级财政,并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同时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的;
      (二)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将预算外资金足额解交财政专户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减免预算外资金的;
      (六)擅自将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购买专控商品或
发放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的;
      (七)擅自集中本系统和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的;
      (八)未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私设“小金库
”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部门和单位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缴纳的罚款应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资
金不足部分,从经费中扣缴。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物价、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预算外
资金管理工作中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
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央、省驻东营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
执行;代地方政府征收的基金等预算外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5日市
政府颁布的《东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市政府以
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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