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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2.12.25
【期号】= 2896
【标题】= 职工辞职另谋出路  单位不能扣留档案
【版次】= 07
【版名】= 黄河口晚刊  传媒搜狐·法眼观潮
【作者】=
【专栏】=
【正文】=
 

职工辞职另谋出路  单位不能扣留档案

  (2002.12.25)

   职工辞职另谋出路
    单位不能扣留档案
    职工已经辞职,单位却卡住人事档案不放。近日,郑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原单位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应将辞职人
员的人事档案放行。
    去年3月,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时,王
某等几名职工认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条款不能接受,向单位递交了
辞职报告,并获得批准。在办理相关离院手续过程中,研究院提出向
王某等人收取培训费3万元,如不交则不予以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王
某等人认为其要求无理,拒绝交纳。研究院则以此为理由,扣住王某
等人的档案不予转移。
    经多次协商不成,王某等人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研究院将其人事档案放行。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研究院在判决
生效十日内将王某等人的人事档案转至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研
究院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院审理认
为,研究院为控制本单位人才流失,采取不交培训费便不予办理人事
档案转移手续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遂于近日下达终审判决,驳回
研究院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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