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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2.12.30
【期号】= 2900
【标题】= 刘晓庆税案再解读:是否该羁押 当判多少年?
【版次】= 08
【版名】= 黄河口晚刊  娱乐星空·生活时空
【作者】= 许兰亭
【专栏】=
【正文】=
 

刘晓庆税案再解读:是否该羁押 当判多少年?

许兰亭  (2002.12.30)

   刘晓庆税案再解读:
    是否该羁押 当判多少年?
    近日,曾经轰动一时的刘晓庆涉税案,经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
税务机关调查终结。税务机关调查认定,刘晓庆及其所办的北京晓庆
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来,
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等手
段,偷逃税1458.3万元。税务机关已分别向刘晓庆及其所办公司送达
了税务处理通知书,除追缴税款外,同时加收滞纳金573.4万元。截
至目前,税务机关已追缴入库税款196.6万元,冻结公司银行存款214
万元。此消息一出,刚刚沉寂下来的“刘晓庆税案”再次被搅了起来。
    此时,人们更多想到的是面对如此巨额的偷漏税款刘晓庆会受到
什么处罚,以及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公正,因为名人与司法公正一直
是人们的兴趣所在。
    对刘晓庆有必要羁押吗
    刘晓庆因涉嫌偷税犯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已有五六个月了,对
此,人们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媒体上时常见到关于刘晓庆在看守所
如何生活的报道。笔者在此只想问一句:对刘晓庆有必要关押吗?非
关押不可吗?
    我们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似乎形成了一种定势:一旦涉嫌犯罪就要
在判决前被长期羁押。根据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一个人在判决前
,在看守所里羁押六七个月甚至一年、两年均属正常。我们虽然规定
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关押化强制措施(刑诉法第51条规定:可
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关押是原则,取保则是例外。
取保往往成了一种奢求,一种恩赐,甚至成了一种权钱交易。不管你
对一个企业,一个公司或者一个家庭多么重要,一旦涉嫌犯罪,仅仅
是“涉嫌”,则一概“关你没商量”。
    类似刘晓庆这样的嫌疑人、被告人(如某著名律师涉嫌犯罪也被
审判长期前关押),只要他们不逃避侦查审判,不致再危害社会,就
不应关押,或关押后及时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关押化措施
,换言之,他们有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对刘晓庆这样的嫌疑人、被
告人来讲,笔者认为,只要使其不至于出走国外(可以扣押其护照)
,则他们根本不会也不可能逃避侦查审判、危害社会。
    不但对刘晓庆这样的人不应轻易羁押,对其他一般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也不应广泛、经常地采用羁押的强制措施。羁押当然对侦查
、起诉机关有利,省事、方便,但它同时也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如
超期羁押(法律本身规定的正常羁押期限已经很长且弹性很大,遑论
超期羁押);看守所人满为患;浪费司法资源、浪费人财物力;给司
法机关找台阶“关多久,判多久”等等、等等。
    在国外,保释是一项权利,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保释,
不允许保释则是例外。我们应将与国外保释制度类似的取保候审制度
经常、大量、广泛地采用,减少这种无谓的、根本没有必要的羁押。
    当然,要改变目前这种羁押普遍化的现状,涉及到许多问题,既
包括观念的改变,也包括具体制度的改革,如无罪推定原则的坚决贯
彻;对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施以司法审查,即由中立的法官加以审查
批准;加强律师的抗辩能力;加强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等。
    偷税额应由法院最终认定
    据媒体报道,经税务机关调查认定的偷税数额为1000多万元。但
笔者在此要强调指出,税务机关不是侦查机关,也不是起诉机关,更
不是审判机关,税务机关只能是调查机关。现在,税务机关认定的数
额不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数额,更不是法院最后认定的数额。只有
法院才拥有审判权,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只能以法院的
生效判决为准。所以,刘晓庆涉案的数额也只能以法院最后认定的数
额为准。
    刘晓庆究竟当判多少年
    网上居然有律师推测刘晓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这纯属
无稽之谈。笔者在此也斗胆地预测一下刘晓庆的量刑问题,但笔者必
须声明,仅仅是预测,而且是在假如刘晓庆被指控的罪名和数额成立
的前提下,因为无罪推定的警钟必须长鸣。
    刑法第三章第六节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共涉及到十几个罪名:
偷税罪(第201条);抗税罪(第202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
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伪造、出售伪造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07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
8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
209条第2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
9条第3款):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
    这其中只有第205条和第206条规定的罪名才有死刑;第205条、2
06条、207条规定的罪名有无期徒刑。
    很显然,刘晓庆并不涉及第205条、206条、207条规定的罪名,
因而也根本谈不到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问题。
    如果刘晓庆仅触犯刑法第201条偷税罪的罪名,则偷税罪的最高
刑罚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刘晓庆触犯了刑法第203条逃避追缴
欠税罪,其最高刑罚也是七年;如果刘晓庆既触犯第201条,又触犯
第203条构成两种罪,数罪并罚,其刑期最高也不会超过十五年。
    还须指出,如果是单位犯罪,则刘晓庆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负刑事责任,但处罚要比单纯的自然
人犯罪轻得多,在单位犯罪中,自然人不存在判死刑的问题。
    最后,还是让我们重温并牢记我国刑诉法第12条关于无罪推定的
规定,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许
兰亭)
(附图片)
    在重庆黄金地带的圣地大厦有刘晓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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