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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95.11.14
【期号】= 970
【标题】= 东营市星火奖励实施办法
【版次】= 03
【版名】=
【作者】=
【专栏】=
【正文】=
 

东营市星火奖励实施办法

  (1995.11.14)

   东营市星火奖励实施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东营市星火奖励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第十
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阎启俊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
个人,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
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和《山东省星火奖励办法》,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凡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
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
科技管理水平,为振兴农村经济做出贡献的,均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内容符合前款目的的,也可申报星火奖

    第三条 市星火奖根据授奖项目的内容,设星火科技奖、星火管
理奖、星火人才培训奖。
    市星火奖与市科技进步奖并列。
        第二章 获奖条件
    第四条 对开发或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产品质量或技术
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年纯利润50万元以上)、社会效
益或生态效益等十分显著的可授予市星火奖特等奖。
    第五条 在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决策方面具有特殊贡献的领导
者,可授予市星火奖特殊荣誉称号。
    第六条 获得市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二)有突出的示范作用,已经在全省推广或者产品在省内市
场占有很大比例;
      (三)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市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
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他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全市重
大政策的制定起到促进作用,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培训
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很大、涉及面
很广,在全市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获得市星火奖二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有较大的示范作用,已经在省内推广或者产品在全市占有
很大比例;
      (三)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市星火二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
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他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市内区
域重大政策的制定起到促进作用,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的管理或培训先进
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大、涉及面广,在
全市大部分地区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获得市星火奖三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二)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已经在全市推广或者产品在市内市场
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市星火奖三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
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他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制定有关
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培训先
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较大、涉及面较
广,在一定区域内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授奖: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损害重要资源的;
      (三)破坏生态平衡的。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设立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
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评委会下设评审组,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委聘任。
    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定市星火特等奖及一、二等奖项目,复核三等奖
项目,评定特殊荣誉称号;
      (二)制定有关贯彻本办法的具体措施;
      (三)指导县(区)级星火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市星火奖三等奖的项目,并向评委会推荐特等
奖及一、二等奖项目;
    (二)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市星火奖由县(区)科委、市直有关部门统一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市星火奖的项目必须经过验收或鉴定。
    第十五条 同一内容凡已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
再申报市星火奖。
    第十六条 申报市星火奖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十七条 申报市星火奖必须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获得市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是指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
用推广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申报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报奖期间,将项目的全部申报
材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
符合条件的项目转送评审组进行预审。
    第二十二条 对评委会办公室转送的项目,由各评审组召开评审
会议进行预审。评审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推荐的特
等奖及一、二等奖项目必须由评审组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
等奖项目必须由评审组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对各评审组通过的申报项目,由评委会召开评审会
议进行评审。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评定特等奖及
一、二等奖项目和特殊荣誉称号,复核三等奖项目,均必须经评委会
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评审出的市星火奖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
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
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如实提
出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
,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十五日内,将异议材
料移送申报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申报部门在接到评委会办公室移送的异议材料后,
应当及时将异议材料内容通知被异议方,被异议方应当在十五日内提
供有关的答辩材料和证明文件。逾期不予答复的,撤销授奖项目。
    第二十九条 异议方对申报部门处理结论不服的,可以请求按行
政复议程序复议。
    第三十条 申报部门应当将异议处理意见及时报送评委会。评委
会对重大异议处理意见有最终审核、裁决权力。
    第三十一条 对获奖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市星火奖评委会应当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
,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二条 市星火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按下列
等级进行表彰奖励:
  等级 荣誉奖 政府奖金 获利单位奖特等奖 奖杯、奖状、证书
 1万元 年留利提8%一等奖 奖状、证书 5000元 年留提利6%
二等奖 奖状、证书 3000元 年留提利4%三等奖 奖状、证书 1
000元 年留提利3%特殊荣誉称号 奖杯、奖状、证书
    第三十三条 政府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并监督使用。
    第三十四条 市星火奖奖金必须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
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70%以上。
    第三十五条 荣获市星火奖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当记入本人档
案,并作为考核职称、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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