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概览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打印预览 下载记录


【日期】= 2002.01.07
【期号】= 2605
【标题】= 注射死刑把我国的死刑执行工作推向更加文明科学的新阶段
【版次】= 07
【版名】= 黄河口晚刊  世间万象  法眼观潮
【作者】= 巴启
【专栏】=
【正文】=
 

注射死刑把我国的死刑执行工作推向更加文明科学的新阶段

巴启  (2002.01.07)

   注射死刑把我国的死刑执行工作推向更加文明科学的新阶段
    法学界人士分析指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是我国法治建设
逐步健全和完善的具体体现,是死刑执行制度向文明化、人道化方向
发展的重要标志。
    行刑从古至今虽然走过了一条从原始、野蛮到文明、进步的路程
,但是将与罪大恶极相匹配的刑场枪声,过渡到行刑床上的“温柔一
针”,大家都要有一个跳跃性的心理进程。有关人士认为从枪决到注
射死代表了社会的又一个文明进程。枪决执行要对死刑犯五花大绑,
执行后死刑犯的身上会有血有洞。而“注射死”时人就像睡着了一样
。一些法院在执行死刑前最后问死刑犯还有什么话要说的时候,很多
死刑犯都是要求“注射死”。
    执行死刑是为了惩处和震慑犯罪,那么采用“注射死”如何体现
这两点呢?有关人士认为:封建五刑根据罪犯的罪行程度,把行刑方
式也分成了凌迟、腰斩等不同残酷程度的级别。而新中国的刑法理论
则认为:剥夺死刑犯的生命权,就是对犯罪分子的最高惩罚和震慑,
至于采用什么方式剥夺与罪行的程度并不具有直接关系。
    北京大学刑法教授陈兴良认为:执行死刑的方式从枪决向注射死
过渡,实际是顺应了国际发展趋势,古代社会的行刑,实际上是给死
刑犯制造痛苦为目的,想尽办法制造出刑场上血淋淋的场面,以达到
震慑犯罪的效果。实际上很大程度是在给人树立了一种恶的榜样,让
人的心态变得很冷酷。并不利于防止犯罪的发生,反而起到了残忍的
示范作用,与人道、文明也是背道而驰的。现在世界上已经有一半的
国家废除了死刑,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对死刑也有严格的限制。我
们改变死刑的执行方式,使死刑变得更文明、科学,正是在顺应国际
潮流。
    陈教授还谈道:联合国保护平民死亡公约中规定:尽可能人道,
减少死刑人的痛苦。“注射死”改变了枪决、刑场那种很多人围观,
给死刑犯心理上造成很大压力,和子弹穿进肉体给死刑犯带来生理痛
苦的过程,类似一种“安乐死”,做到了在剥夺死刑犯生命的同时不
附加其他痛苦,无疑是一种进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家弘先生认为,采用注
射法执行死刑实际上体现了社会的一种进步——文明的进步,人的意
识的进步。何家弘教授说,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对犯罪人而
言具有最有效的特殊预防作用,同时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可以对潜在
的犯罪人产生最有效的遏制。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人们的观念不
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公正和正义要通过刑罚来实现。这就出
现了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上,从奴隶社会开始,
千刀万剐、五马分尸、车裂以及西方等地的烧死、绞死、乱石砸死等
等。
    多年来,人们对死刑的执行方式一直争议较大,无论如何,对罪
犯可以剥夺其生命权,但不应让其受到痛苦,他(她)再坏也是人。
按人道主义的观念来讲,人是应该有完整尸体的。所以随着社会的进
步,死刑的执行方式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从枪击到注射,每一次变
化都意味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意味着社会的进步。
    我国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
死刑采用枪决、注射等方法。这不但在法律上确定了采用注射方法执
行死刑的合法性地位,而且充分体现了我国死刑执行方法在严厉打击
刑事犯罪的同时,尊重人权、倡导文明执法的精神。
    前些时候,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开展试行工作的经验表明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不仅被全国各界所认同,而且国际舆论也
给予了积极评价。同时,被处决的罪犯本人及其家属也诚心接受、配
合和支持这一方式,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减少和化解了
各种矛盾。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不仅是一种执行方法的改变,同时也是
国家法治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积极的作用。
    正是基于这些方面的考虑,最高法院于2001年9月13日在昆明召
开的有关会议上要求有条件可以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尽快开展注射
方法执行死刑工作。首先在2001年底以前,各省会城市人民法院以及
一些中心城市要尽快创造条件,开展这项工作,其他人民法院也要积
极创造条件,抓紧开展这项工作。(巴启)

返回概览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打印预览 下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