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2.09.23 |
【期号】= 478 |
【标题】= 真正落实好企业工资分配权 |
【版次】= 02 |
【版名】= |
【作者】= 孙明仁 |
【专栏】= 贯彻《条件》 深化改革 |
【正文】= |
孙明仁 (1992.09.23)
真正落实好企业工资分配权 市劳动局副局长 孙明仁 我国现行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是八级工资制。它是五十年代初期 从原苏联移植过来的,1956年起正式确定,全面推行,一直沿用到现 在。这期间虽然也经历过几次改革,但它的基本特性、基本形式和主 要内容没有多大变化。这就与《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产生了矛盾,也 与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要求不相适应。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企业应把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 和实际贡献,拉开分配档次;自主决定职工的晋级增资、降级减资的 条件和时间;可以实行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如何落实好《条 例》中的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要实现四个转变:在工资增长上,从由国家统一安排升级转 变为在宏观控制下,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的好坏自主安排,逐步建立 生产同分配间的自我调节机制;在工资分配上,从“大锅饭”的平均 主义转变为职工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联系起来,发挥工资 的激励作用;在工资管理上,从国家直接集中管理转变为工资总额分 级管理,企业内部工资由企业自主决定;在工资总量控制上,从国家 运用行政手段的直接控制转变为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进行间 接控制,建立起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机制。 其次,无论实行何种内部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都要遵循四条原 则。各种分配办法都要体现按劳分配;分配的数额掌握在国家政策允 许提取的额度之内;要坚持留有余地,以丰补歉;职工的工资只在本 企业内部有效。 第三,通过企业内部分配改革,充分体现企业的分配自主权。企 业有权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工资 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企业有权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挂钩形式;企 业有权建立本企业职工的晋级降级制度;企业有权调整本企业各类人 员的工资关系,拉开分配档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