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8.01.12 |
【期号】= 1424 |
【标题】= 东营市医药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的通告 |
【版次】= 03 |
【版名】= 文件 |
【作者】= |
【专栏】= |
【正文】= |
(1998.01.12)
东营市医药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的通告 为加强医疗器械市场管理,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走上法制化轨道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新开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必须来向 东营市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上报山东省医药管理局取得 《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准许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医疗器械生 产、经营业务。 二、已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凡未取得上 述“证、照”或已持有《营业执照》,而没有办理《准许证》的,必 须在二月底前,到东营市医药管理局申办《准许证》。对逾期不按规 定办理的,市医药管理局将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未经市医药管理局批准,外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到 我市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外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到 我市境内经销医疗器械,除持有“一证”、“一照”外,必须向市医 药管理局申请登记。 四、市医药管理局将从今年三月起,对全市医疗器械市场进行全 面整顿,将以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管理 规定》为依据,对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予以查处,全面规范我市的 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