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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98.01.12
【期号】= 1424
【标题】= 东营市医药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的通告
【版次】= 03
【版名】= 文件
【作者】=
【专栏】=
【正文】=
 

东营市医药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的通告

  (1998.01.12)

   东营市医药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的通告
    为加强医疗器械市场管理,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走上法制化轨道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新开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必须来向
东营市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上报山东省医药管理局取得
《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准许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医疗器械生
产、经营业务。
    二、已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凡未取得上
述“证、照”或已持有《营业执照》,而没有办理《准许证》的,必
须在二月底前,到东营市医药管理局申办《准许证》。对逾期不按规
定办理的,市医药管理局将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未经市医药管理局批准,外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到
我市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外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到
我市境内经销医疗器械,除持有“一证”、“一照”外,必须向市医
药管理局申请登记。
    四、市医药管理局将从今年三月起,对全市医疗器械市场进行全
面整顿,将以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管理
规定》为依据,对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予以查处,全面规范我市的
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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