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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98.01.12
【期号】= 1424
【标题】= 五部门通知要求  开展警车和警灯警报器清理整顿工作
【版次】= 04
【版名】= 时事·广告
【作者】=
【专栏】=
【正文】=
 

五部门通知要求  开展警车和警灯警报器清理整顿工作

  (1998.01.12)

   五部门通知要求
    开展警车和警灯警报器清理整顿工作
    据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开展警车和警灯、警报
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警车和警灯、警报器
的使用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禁动用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警车必须由警
车所属单位的正式驾驶员驾驶,属于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检察系
统的应着制式服装,属于法院系统的应随身携带工作证;执行紧急公
务时,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警报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警灯
、警报器和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门口;在明令禁
止鸣警报器的路段、区域和时间内不鸣警报器;非紧急公务严禁闯红
灯和闯单行线、禁行线,不得强行超车、逆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
驶时,如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再使用;严禁为不符合要求的单位
、个人和活动开道。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使用“特别通行”标
志及警灯、警报器的车辆亦应严格按以上规定及国家安全部颁发的《
〈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通知提出,各部门要本着“适应工作需要,尽量减少数量”的原
则,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从严控制警车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公安厅、局要严格审批、发放警车牌证。尚未完成定编和换发警车
号牌工作的地方,要在1998年1月底以前完成定编工作。已实行定编
管理的地方,要对现有警车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定编标准进行重新
审核。
    通知说,生产、销售和购买警灯、警报器须经当地公安厅、局批
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有关部门制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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