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8.01.12 |
【期号】= 1424 |
【标题】= 五部门通知要求 开展警车和警灯警报器清理整顿工作 |
【版次】= 04 |
【版名】= 时事·广告 |
【作者】= |
【专栏】= |
【正文】= |
(1998.01.12)
五部门通知要求 开展警车和警灯警报器清理整顿工作 据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开展警车和警灯、警报 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警车和警灯、警报器 的使用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禁动用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警车必须由警 车所属单位的正式驾驶员驾驶,属于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检察系 统的应着制式服装,属于法院系统的应随身携带工作证;执行紧急公 务时,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警报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警灯 、警报器和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门口;在明令禁 止鸣警报器的路段、区域和时间内不鸣警报器;非紧急公务严禁闯红 灯和闯单行线、禁行线,不得强行超车、逆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 驶时,如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再使用;严禁为不符合要求的单位 、个人和活动开道。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使用“特别通行”标 志及警灯、警报器的车辆亦应严格按以上规定及国家安全部颁发的《 〈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通知提出,各部门要本着“适应工作需要,尽量减少数量”的原 则,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从严控制警车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公安厅、局要严格审批、发放警车牌证。尚未完成定编和换发警车 号牌工作的地方,要在1998年1月底以前完成定编工作。已实行定编 管理的地方,要对现有警车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定编标准进行重新 审核。 通知说,生产、销售和购买警灯、警报器须经当地公安厅、局批 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有关部门制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