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2.06.06 |
【期号】= 447 |
【标题】= 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法定程序 |
【版次】= 03 |
【版名】= |
【作者】= 左展涛 |
【专栏】= |
【正文】= |
左展涛 (1992.06.06)
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法定程序 ○左展涛 随着城市规划体制改革的深入、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房屋 拆迁呈现出量大、难度大的特点。笔者认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机关 只有严格依照房屋拆迁法定程序;才能保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方案得 以及时实施。具体应分五个步骤:一、颁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 拆迁行政机关根据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拆迁申请,经审查批准,向申请 人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二、公布。房屋拆迁行政机关应当将拆迁者 、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公布。三、宣 传、解释。房屋拆迁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人员和单 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四、裁决。拆迁房屋的人与被拆迁房屋的人 就补偿、搬迁安置等问题协商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 政机关作出裁决。五、申请执行。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裁决作出后, 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超越法定期限,既不向上级房屋拆迁行政机关 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行政机关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以上五个步骤,统称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定程序。城市房屋拆 迁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管理职权。否则,可能导致房屋 拆迁行政裁决违法,失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