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概览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打印预览 下载记录


【日期】= 1997.01.02
【期号】= 1156
【标题】= 国家教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颁发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版次】= 04
【版名】= 时事·广告
【作者】= 尹鸿祝
【专栏】=
【正文】=
 

国家教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颁发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尹鸿祝  (1997.01.02)

   国家教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颁发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新华社北京1996年12月30日电 (记者尹鸿祝)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近日联合颁发了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
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收费的管理暂行办法。这是三部委
就规范各类学校收费而制定的办法,对规范我国现阶段各级各类学校
教育收费行为,理顺教育收费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
制止部分学校的乱收费现象将起到重要作用。
    这四个教育收费办法,从我国现行的对义务教育阶段只收取杂费
和非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学费的政策出发,分别对杂费、学费的收费项
目、标准、征收部门及费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用途等作了明确规定。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杂费标准根据学生
在校学习期间必需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确定
,其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之
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义务教育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
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
挤占、挪用。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学费占年生均
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其中,高等
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农
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
免缴学费。
    这四个收费办法还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学、
杂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高等学校可设立奖学金、
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指出,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
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杂费收入的,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
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
分。

返回概览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打印预览 下载记录